福州新闻网7月1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程慧 黄静)今年初,陈某某醉酒驾驶被查获,他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仓山区检察院对他开展为期10天的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考察期内,陈某某参与交警部门组织的现场交通法规教育,在金榕路口进行交通劝导。考察期满,考察机构的意见为合格。日前,仓山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后,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据悉,仓山检察院在全市率先联合辖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拟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意见(试行)》,让醉驾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的危害,切实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今年1月19日,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仓山福峡路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根据《关于拟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实行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意见(试行)》,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认罪态度良好且不具备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模式。

  今年6月中旬,该案移送仓山检察院。检方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虽略高于120mg/100ml的标准,但他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不良后果,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因此,该院决定对陈某某开展为期10天的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考察期内,陈某某参加了交警部门组织的现场交通法规教育,在金榕路口进行交通劝导。考察期满,考察机构的意见为合格。

  7月2日,仓山检察院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据此,仓山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