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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未取得营运资质,韦某驾驶私家车非法搭载乘客,被查获后,韦某被罚款1万元。韦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只是做好事顺路带人,没有收费。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2019年9月7日晚9点左右,韦某驾驶私家车从罗宾森广场门口搭载两名乘客前往东方明珠广场,并商定好车费为20元。正当韦某准备载客离开时,被交通执法人员查获。经核实,韦某并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违反了相关法规,当场决定对韦某罚款1万元。韦某不服,向思明法院提起行政公诉,表示自己是做好事顺路带人,并没有收费。

  执法人员表示,事发当晚,执法人员曾向两名乘客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笔录,两名乘客确认曾和韦某口头商议车费的事实并签字确认,而韦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执法人员的笔录中,韦某曾说过自己多次沿途问路边乘客是否有顺路可以坐车。

  法院认为,韦某为了做好事驾驶车辆在道路两侧多次向行人询问是否顺路坐车,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同时,从现场执法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时韦某声称两名乘客是其朋友,然而在询问笔录及庭审过程中均表示不认识两名乘客,前后陈述矛盾。结合乘客有关韦某与他们商议车费20元的陈述,韦某无偿搭载乘客的说法疑点重重。

  综上,思明法院一审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