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杨长平 吴晨郁)产品上写的是“酵素梅”,消费者吃到嘴里竟然是“泻药梅”。4月23日,思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用匹克硫酸钠当作酵素进行添加的行政处罚案件,当庭认定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处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督办查处的“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件,亦是全国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钠当作酵素进行添加的行政处罚案件。

  厦门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宏泽平公司”)将酵素梅、水晶酵素冻、益生菌酵母软糖这三类酵素产品委托给A公司和B公司生产,由宏泽平公司提供标识有其品牌的外包装并对外销售。这三类酵素产品被指称添加了匹克硫酸钠。匹克硫酸钠是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缓泻处方药,食品禁用。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A公司和B公司现场,查处到上述产品及原料,开展相关检验后,依法对宏泽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5961元,并处货值金额三十倍即3824730元罚款,同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列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宏泽平公司及刘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思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匹克硫酸钠系纯度达100%的原料药,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此认定为药品,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匹克硫酸钠的检验报告合法有效,作为证据程序合法。确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原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药品,性质恶劣。委托两家企业生产违法食品,查处的货值达127491元,情节严重,据此,被告对两原告作出案涉处罚,量罚适当。

  小贴士

  匹克硫酸钠属处方药、食品禁用

  匹克硫酸钠是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药品,但是具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必须凭处方、遵医嘱才能使用。由于其对人体具有润肠通便的药理作用,一些非法商家为了达到减肥、健美等效果,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国家有关机关早已发文严格禁止此类行为。这起“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被列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查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