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吕嘉捷)5月1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将可跨省异地处理。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规定》重点对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包括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等。此外,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需要提醒的是,属于民警现场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或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仍需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部门或者当地指定银行处理。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