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

  一起诈骗14人并骗取104万的案件

  在翔安法院判决

  一起来关注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

  被告人洪某在无正当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在厦门市翔安区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向多名被害人提出借款或者合作,并许诺高额利息或回报!

  洪某银行卡中的钱

  被他挥霍一空

  用于高消费

  余!额!0!元!

  他骗取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涉案金额近

  104万

  那么洪某是如何虚构

  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让这么多人上当受骗?

  图为办案民警调查取证还原案情

  嫌疑人洪某在日常与他人社交方面颇为精明,善于将自己包装成事业有成的老板。他能说会道巧舌如簧,在动车、银行、商场、房产销售部等各个社交场合,洪某都能博取不同类型受害人的信任好感,通过骗取他们的钱财,来维持自己各种花销。。。

  被害人魏某

  01

  被骗54万元

  被害人叶某

  02

  被骗3万元

  被害人李某

  03

  被骗4万元

  01

  被害人

  被告人洪某到翔安某电器商场逛街时认识工作人员魏某。洪某先是向魏某借款,后又以做烟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幌子再次借款,并写了借条总计54万元。

  02

  被害人

  被告人洪某到某银行办理业务,结识银行职员叶某,通过多次请叶某吃饭,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幌子借款,并写了借条总计3万元。

  03

  被害人

  被告人洪某乘坐动车结识了邻座的李某,李某为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拜访和请客吃饭取得林某的信任,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幌子借款,并写了借条总计4万元。

  这些诈骗来的钱财

  被洪某

  挥霍殆尽

  ?2019年5月30日?  

  洪某在翔安区新店镇东坑村被抓。

  2020年6月,翔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魏某等退赔人民币共计104万余元。

  警方提醒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区别?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如何区分?

  一、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

  二、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手段的非法性是确定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

  三、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四、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不能归还的结果只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不能归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不能归还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五、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既然有“借款”行为当然就应当有“还款”行为,这里的还款行为包括如数归还借款的现实行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后为还款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努力。

  图为洪某在各按摩洗浴场所的高消费记录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福猛解读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采访:王珉

  来源:i听厦门